私行加装行李架载物未存案一车主被罚500元
6月20日晚,交警李沧大队在重庆中路与通真宫路路口设岗夜查,期间抄获一辆不合法改装车。
当晚23时许,一辆鲁V917**灰色轿车沿重庆中路南向北行进,车辆顶部夺目的行李架和行李箱引起了交警的留意,执勤民警当即上前检查,经比对车辆行进证信息后,发现该车加装行李架且没有处理改动存案。驾驶员石某某称买车的时分让4S店给加装的,至于存案或是否违法都不清楚。
交警现场给司机耐性解说有关法规,并依法以私行改动机动车外型和已挂号的有关技术参数,对石某某处以罚款500元的处分,要求其期限恢复原状。
依据《机动车挂号规则》第二十三条,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许事项改动后三十日内,向挂号地车辆管理所请求改动存案:(七)小型、微型载客轿车在不改动车身全体的结构且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相同款式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归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动轮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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